序號 |
常見違章類 |
1 |
承包商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 |
2 |
承包商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或者在未經監理單位審核、建設單位批準的情況下,將承包的部分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將基建主體工程的施工內容專業分包給其他單位。 |
3 |
專業分包商再進行專業分包,或者勞務分包商再進行分包。 |
4 |
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或證書與崗位不對應。 |
5 |
承包商使用未在公司資信備案的分包商。 |
6 |
需持證上崗的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證書與崗位不對應。 |
7 |
承包商或分包商現場的管理和施工人員不是本單位員工或勞務派遣人員,相應勞動合同不齊全。 |
8 |
承包商或分包商主要管理人員現場缺位或與投標組織架構不一致或不一致時未履行變更手續。 |
9 |
未辦理開工/復工報告擅自施工。 |
10 |
現場安全“四步法” 未落實:①作業指導書未做差異化分析,或內容與現場實際不符; |
11 |
現場安全“四步法” 未落實:②現場作業未進行安全風險分析及預控,或與實際情況不符、流于形式; |
12 |
現場安全“四步法” 未落實:③無安全施工作業票作業,或作業票填寫的相關內容與現場嚴重不符; |
13 |
現場安全“四步法” 未落實:④未開站班會,或站班會安全技術交底等“三交”工作與現場實際不符、流于形式,安全控制措施未真正落實。 |
14 |
施工機具(含特種設備)管理不規范,未按照“八步驟”要求執行。(“八步驟”要求:建立起重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記錄維護保養項目和周期;執行維保作業指導書;做好設備維護保養臺賬;配置機具操作手冊;政府規定的年檢資料齊全;三證合法合規;重點作業前的專項檢查且資料齊全。)每缺少一個步驟扣0.05分。 |
15 |
配網工程現場未按規定設置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十條規范”標識或未執行相關內容。 |
16 |
施工臨時用電不規范。 |
17 |
起重吊裝區域沒有設警戒標志、無專人指揮。絞磨或卷揚機放置不平穩,錨固不可靠,吊件下方有人通過或逗留。 |
18 |
腳手架、跨越架未經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腳手架搭設未按規定設置掃地桿、剪刀撐、拋撐、連墻件。 |
19 |
氧氣瓶與乙炔瓶同車運載及混放,氧氣瓶、乙炔瓶放置相距不足8米、距明火不足10米、無垂直放置、無防傾倒措施。使用中的乙炔瓶沒有防回火裝置,藍色氧氣軟管與紅色乙炔軟管混用或有龜裂、鼓包、漏氣。 |
20 |
在受力鋼絲繩、索具、導線的內角側有人。 |
21 |
砂輪機、切割機、鋸木機等有牙口、刃口和機械轉動部分未加裝保護罩。 |
22 |
作業人員個人防護用品配備或使用不符合要求。 |
23 |
臨近帶電設備作業未做好有效安全措施,未與帶電設備保持相應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 |
24 |
作業過程中未做好桿、塔防傾倒措施。 |
25 |
溝、坑、孔洞口、預留埋管(頂管)口未設置明顯標識及防護措施。 |
26 |
停電作業未按規定進行驗電、掛接地線、掛標識牌,接地線裝設不可靠。 |
27 |
高壓試驗未裝設隔離措施、標示牌,加壓過程無專人監護。 |
28 |
使用無防滑措施的梯子;使用梯子時,無人扶持或綁牢;梯子與地面的傾斜角過大或過小(一般60°左右)。 |
29 |
倉庫、宿舍、加工場地及重要機械設備旁,在山林、牧區施工,以及有動火作業施工場所未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過期、失效。 |
30 |
作業人員未通過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 |
31 |
存在未執行施工作業指導書現象。 |
32 |
存在未執行質量控制標準(WHS)現象。 |
33 |
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點、重要部位、關鍵工序未進行旁站監理。 |
34 |
未進行隱蔽工程驗收。 |
35 |
需送檢的材料、試塊未實行見證送檢、未按時送檢。 |
36 |
施工三級驗收、監理驗收執行不到位。 |
37 |
出現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的情況。 |
38 |
設計原因導致延誤工期的情況。 |
39 |
虛報工程量或物資到貨量,進度款撥付提交工程量或物資到貨量資料嚴重失實。 |
40 |
提交變更時未按要求同步出具變更預算。 |
41 |
無故未按公司要求采用標準設計和典型造價 |
42 |
設計單位對設計交底及圖紙審查會議中相關單位提出的問題未在所要求時間內答復。 |
43 |
對勘察、設計缺陷未按時出具處理方案。設計單位設計深度不足、設計方案不合理導致圖紙與現場不符,或導致發生一般設計變更。 |
44 |
設計執行“反措”存在錯誤、遺漏情況,或因設計失誤導致重大設計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