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上多了5個字 小伙買房多交了5萬元?! |
買房的那些事 一定要慎之又慎! “中介背著我改了購房合同讓我損失了5萬元。” 廣州市民羅先生稱,他委托白云區一家房產中介買二手房,將合同放于中介處保管時被修改,中介在交樓時間后擅自添加“需交齊樓款”,羅先生無法在當天交齊樓款,導致賣家稱其違約欲中止合同。 后經協調簽補充協議,樓價比原來漲了7 .5萬元,其中羅先生支付5萬元,中介公司墊付2 .5萬元。中介公司稱涉事員工已離職,目前在通過房產中介協會處理此事。 買家將合同交由中介代為保管 據羅先生介紹,今年2月底,他通過白云區黃石路馬務村的一家房產中介公司購買一套二手房,當時簽了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樓款總計197 .5萬元,首付款54 .5萬元,以銀行按揭形式交余款。交樓時間約定為今年5月1日前。因不確定什么時候能辦理過戶手續,于是合同上交易過戶手續的截止時間未填寫,買家羅先生和賣家馬小姐雙方口頭約定按實際日期為準。 由于該二手房產權人為夫妻二人,賣家馬小姐的丈夫因出差未來現場簽名,羅先生于是將自己那份合同交給中介盧先生,請他等馬小姐的丈夫出差回來幫忙交給他簽字。羅先生稱,幾天后馬小姐的丈夫回來,他們一起去辦理了網簽,“書面合同后來一直放中介那,我也就沒在意。” 4月中旬,羅先生拿到銀行的《同貸書》,預計能按照合同約定在5月1日前過戶交樓,當他告知賣家馬小姐一起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時,馬小姐卻告知羅先生“違約了”,要和她的律師談。 中介稱在賣家授意下修改合同 馬小姐的律師稱“合同上約定5月1日前要交付樓款”,羅先生去找中介盧先生要回自己當初的購房合同,這才發現原來在交樓時間后面又多加了一句“需交齊樓款”。“為什么沒經過我同意,擅自修改了合同?”羅先生感到氣憤,中介盧先生表示是在賣家馬小姐的授意下加了這句話。 羅先生將該合同放在中介處保存前曾進行拍照,南都記者見到該合同的圖片顯示,“賣方交付該物業予買方使用之日期為:交樓時間在2017年5月1日前”。隨后羅先生提供的合同同樣位置上,卻在交樓時間后加了一句“需交齊樓款”。 簽補充協議樓價漲了7 .5萬元 隨后中介公司介入協調,買賣雙方一番協商后,馬小姐提出要簽補充協議,此時樓款漲至205萬元,比原來合同約定的樓款漲了7.5萬元,中介公司同意幫羅先生墊付2 .5萬元,羅先生自己再出5萬元。“我買的房子是結婚用,沒法再拖。”無奈之下羅先生同意該補充協議,并于6月辦完交樓手續。 羅先生稱,隨著周圍樓價上漲,賣家不滿意當時交易的樓價,所以希望修改購房合同,他能理解,但讓他生氣的是,“中介收取了我的傭金,不為我辦事,反倒坑了我。” 律師視點:中介修改后的合同不受法律約束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馮世鋒表示,由于中介擅自修改了羅先生的書面購房合同,這份合同是不受法律約束的,不過也可以看到該份合同上對于交易過戶手續沒有寫清限于什么日期完成。鑒于雙方后來又簽訂了補充協議,那么證明羅先生已經認可這種處理方式,應以補充協議為準。 有業內人士提醒,市民簽訂購房合同之后,原件應由自己保管,不能交給第三人或者中介機構來保管,不然容易被人篡改。另外如有修改,每個修改的地方應由合同當事人簽名確認;或在合同約定,如有增加補充手寫內容,需要各方確認才有效,這樣才能更大程度上去做好防范。 來源:房聞天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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