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擔保包括投標擔保、承包人履約擔保、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質量保修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
(二)工程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單、現金等形式,鼓勵采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單等替代現金方式的擔保。
(三)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應當向招標人提供投標擔保的,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只能以現金方式提供擔保,也不得限制投標人提供投標擔保的方式。投標擔保的形式鼓勵以銀行保函為主,有條件的地區可采用保險公司保險單等形式。
(四)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的,承包人應當同時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前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
(五)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項目所在地規定向相關部門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
(六)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由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竣工交付前,向發包人提供,擔保的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3%。履約擔保包含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相應責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質量保修擔保。
(七)采用擔保方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和保修擔保的,發包人、承包人和相關部門不得拒絕。
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根據合同履約情況實施浮動機制。履約情況良好的,可以降低擔保比例;發生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且無法通過擔保及時有效予以化解,造成社會事件的,可以相應提高擔保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