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征地拆遷,哪些情況不予補償? |
第一部分、法條原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部分、法律解析一、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有關當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不當的增加補償費用的活動1、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征求公眾意見時,征收補償方案中應當明確房屋征收范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年度計劃中應當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2、從實踐情況看,因突擊搶建引發的矛盾糾紛,是當前矛盾糾紛中突出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征收范圍確定后,進行建設活動,會增加征收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在征收范圍確定后,禁止進行建設活動,有利于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進行,也有利于減少矛盾糾紛。 3、禁止活動的范圍主要有:一是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4、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而且被征收房屋補償是征收補償的主要方面。 5、征收補償主要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及裝修和原有設備的拆裝損失等確定,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會直接影響征收房屋的評估結果,從而增加征收人即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補償費用,提高實現公共利益需要的成本。 6、二是改變房屋用途。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是影響房屋征收評估的重要因素,房屋的用途對補償價格的確定有重要影響。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應當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那么一套為經營性用房,另一套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即使兩者同區位、同面積,補償金額也會有較大差異。如果在征收房屋確定后,允許被征收人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會大大增加征收補償成本。 7、三是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其他行為。考慮到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是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情形,如違反規定遷入戶口或分戶等也會造成征收成本的增加,影響公共利益的實現,因此,地方可根據本條例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對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進行規定。 二、有關部門對禁止從事的事項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為了把本條第一款所列禁止事項的規定落到實處,本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上述活動的有關手續。對于接到通知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通知規定,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違反規定辦理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在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通知發出后,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的活動,是違法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具體通知哪些部門,由各地根據各自情況具體確定。一般情況下,應通知規劃、土地、建設、房管、工商、稅務等部門。本款同時規定,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規定1年的期限,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征收人的權益,防止暫停期限過長,妨礙被征收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也約束政府行為,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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